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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两江新区促进科技创新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

发布时间:2019-08-19 16:39 来源:未知

重庆两江新区促进科技创新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重庆市委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意见》,深入实施高质量发展,加快建设长江上游创新中心,激发创新活力和创造潜能,结合两江新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两江新区直管区注册、经营的科技型企业、科研院所、创新服务机构等(以下统称为“新区企业”)。科技型企业指符合重庆市科技型企业标准和管理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完成科技型企业审核入库的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涉及的财政资金按照重庆两江新区产业扶持资金项目进行管理。
 
第二章    培育创新主体
第四条   培育科技型企业。新区企业达到重庆市科技型企业标准和管理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首次完成科技型企业审核入库的,一次性给予1万元的奖励。
第五条  培育高成长性企业。新区企业被重庆市认定为牛羚企业、瞪羚企业、创新引领企业或独角兽企业的,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20万元、200万元的奖励。
第六条  培育高新技术企业。新区企业首次被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一次性给予30万元的认定奖励;通过复审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的复审奖励。
第七条  培育创新型企业。新区企业首次被认定为国家级创新型(试点)企业,一次性给予50万元的奖励。
第八条  平台建设运营奖励。
国家级平台建设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重点实验室,一次性奖励50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国家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国家技术创新中心,一次性奖励40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国际科技合作基地,一次性奖励150万元。
市级平台建设奖励。对新认定的市级新型高端研发机构、产业技术创新研究院、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市级创新平台,按照市级奖励金额的100%给予配套奖励。对获得奖励后又被认定为更高级别创新平台的,给予相应差额奖励。
新区内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为优秀、良好的,分别奖励200万元、100万元;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国家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国家技术创新中心评估为优秀、良好的,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
第三章  提升研发能力
第九条  鼓励开发高新技术产品。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每个产品一次性给予所属企业1万元的奖励。
第十条  鼓励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对经市级部门认定的建立了研发准备金制度的新区企业,按市级部门补助研发投入的额度,给予50%的配套奖励,每家企业每年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十一条  科技资源使用补贴。向入驻重庆科技资源共享平台的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服务机构等购买研究开发、委托检验检测、创业孵化等科技服务的新区企业,每年每家企业可根据实际发生额享受总额不超过2万元的奖励。
第十二条  采购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风险补偿。对采购使用重庆市认定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的新区企业,按其合同采购额的20%给予风险补偿,每家企业补偿总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第十三条  研发项目奖励。新区企业作为牵头单位承担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重点研发计划等的,按照国家对该项目资金奖励额度的50%给予配套奖励,每个项目每年配套奖励总额不超过300万元,每家企业每年配套奖励总额不超过500万元。国家规定了市区配套比例的项目,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研发成果奖励。新区企业作为第一完成单位新获得国家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学技术进步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的,分别一次性给予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奖励;新获得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的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新获得重庆市科学技术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分别一次性给予20万元、15万元、5万元奖励;新获得重庆市企业技术创新奖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同一成果按就高不重复的原则奖励。
第十五条  鼓励参加创新大赛。新区企业获得国家级创新创业大赛第一、二、三等奖的项目,分别一次性给予获奖企业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新区企业获得国家级创新创业大赛重庆赛区第一、二、三等奖的,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5万元、2万元奖励。
 
第四章  鼓励科技成果转化
第十六条  技术转移机构品牌建设奖励。对首次被认定为国家级、市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的,分别一次性给予20万元、5万元的奖励。
第十七条  技术转移机构绩效奖励。新区内国家级、市级技术转移机构居间促成国内外高校、科研院所向新区企业转化的科技成果,按技术合同实际履行技术交易金额的2%给予技术转移机构奖励,每家机构每年获得本项奖励额度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十八条  鼓励科技成果转化。新区内高校院所在新区实施转移转化、产业化的科技成果,按技术合同实际履行技术交易金额给予10%的补助,每家高校院所每年获得本项补助额度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九条  鼓励企业购买科技成果促进转型升级。新区内企业购买先进技术成果并实施转化的,按技术合同实际履行技术交易金额给予10%的补助,每个企业获得本项补助额度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五章  创新载体建设奖励
第二十条 载体品牌建设奖励。首次通过国家级众创空间、孵化器备案、认定的孵化平台,面积在10000平方米(包含)以下的,每个运营企业奖励70万元;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的,每个运营企业奖励100万元。
第二十一条  创新载体运营奖励。根据两江新区关于创新创业载体绩效评价相关规定对创新载体运营机构实施考核,每年根据考核等次分别给予50、20和10万元的运营奖励。
第二十二条  创新载体培育成果奖励。
入驻众创空间、孵化器的初创企业达到重庆市科技型企业标准和管理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首次完成科技型企业审核入库的,每入库一家给予运营机构1000元奖励。
初创企业自入驻众创空间、孵化器之日起3年内,经培育成为高新技术企业、牛羚企业、瞪羚企业的,每获批一家分别给予运营机构5万元、5万元、10万元奖励。
众创空间、孵化器培育的毕业企业继续留在两江新区发展并租用两江新区所属国资楼宇为办公场所1年以上的,经两江新区管委会认定,每毕业一家给予运营机构3万元奖励。
第二十三条  毕业企业发展奖励。初创企业达到毕业条件,迁出众创空间或孵化器且继续留在两江新区发展的,租用两江新区所属国资楼宇作为办公场所1年以上的,经两江新区管委会认定,所租赁办公场所的租金前2年按照“先缴纳后扶持”的形式予以全额扶持,原则上享受租金扶持的办公场所面积每年不超过1000平方米,年度扶持额度总计不超过50万元。
 
第六章  金融促进创新
第二十四条  贷款贴息。对依照新区科技金融相关办法取得银行贷款并如期归还的企业,每笔贷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基准利率50%的标准给予贷款贴息;实际贷款利率低于基准利率的,以实际贷款利率50%的标准给予贷款贴息。每个企业每年获得贴息金额不超过50万元,贴息期限累计不超过36个月。
第二十五条  科技保险补贴。对企业购买的信贷履约保证保险产品,按照企业每年向保险机构实际支付的保费给予50%的保费补贴,每家企业每年补贴总额不超过20万元,补贴期限累计不超过36个月。
第二十六条  科技担保补贴。企业以知识产权质押方式通过担保机构为其提供担保获得贷款的,按照企业每年向担保机构实际支付的担保费给予50%的担保费补贴,每家企业每年不超过10万元,补贴期限累计不超过36个月。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新区均指两江新区直管区。两江新区直管区指鸳鸯、人和、天宫殿、翠云、大竹林、礼嘉、金山、康美、鱼嘴、复盛、郭家沱、龙兴、石船、水土、复兴等15个建制镇、街道及其他市政府明确区域。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涉及事项可获得多个区级同类补助或奖励的,企业可选择其一享受,不能重复享受。对获得奖励后又被认定为符合更高级别奖励的,给予相应差额奖励。与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或其指定主体签订招商引资投资协议的入驻企业,其约定扶持条款与本办法有重合的,按照约定条款执行,不重复享受。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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