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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部(重庆)科学城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2-05-16 17:27 来源:未知

西部(重庆)科学城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发挥西部(重庆)科学城创新资源优势,提升产业能级,促进西部(重庆)科学城核心区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加快构建具有区域影响力和带动力的先进制造业产业体系,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和统计关系在西部(重庆)科学城核心区(重庆高新区直管园)范围内,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且从事制造业技术研发、产品中试、生产制造、应用示范等全链条相关环节的企业和机构。
 
第二章 支持企业技术创新
第三条 支持企业技术创新。对新认定的市级制造业创新中心,按照市级补助金额的50%给予企业每年不超过200万元的奖励。对新认定的重庆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示范企业、企业技术中心、工业和信息化重点实验室、绿色工厂,按照市级补助金额的100%给予企业奖励。
 
 
第三章 支持企业数字化建设
第四条 支持制造业企业上云上平台。支持制造业企业研发设计、生产设备管理或融资租赁、制造流程管控及优化、制造协同、供应链协同、设备运维、产品服务、能耗管理优化等关键环节通过“上云上平台”(非自建云,可包括混合云)实施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升级。对获得市级补助的项目按照不超过年服务费用的2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补助金额每年不超过50万元。
第五条 支持制造业企业智能工厂和数字化车间建设。对通过当年重庆市数字化车间和智能工厂认定或获得建设补助的项目,按照市级补助金额的50%给予奖励,数字化车间单个项目不超50万元,智能工厂单个项目不超100万元。对新认定的市级智能制造标杆企业给予100万元奖励。
 
第四章 支持产业生态协同融合发展
第六条 引导辖区内企业形成制造业产业生态圈。对辖区内通过专业分工、服务外包、订单生产、产业联盟等方式带动辖区内非关联企业进入产业链和配套体系,年累计配套产品实际采购额3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按新增采购额的1%给予奖励,每年不超过100万元。
第七条 鼓励融合创新发展。鼓励企业参与融合创新产品研发,对融合创新企业成功获得国家特定领域装备总体、关键分系统、核心配套产品预研或研制且获得市级补助的项目,按项目研发合同的10%给予企业不超过300万元补助。
 
第五章 支持重点领域提速发展
第八条 支持智能制造装备关键技术研发和产品产业化。对机器人、增材设备、智能传感与控制设备等智能制造装备产品和核心零部件的关键技术研发和产品产业化项目,给予项目投资额的30%、不超过3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第九条 支持智能网联汽车关键技术研发和产品产业化。聚焦车载智能感知、处理器芯片等核心器件,提升车载计算平台、操作系统、集成控制及执行系统、通信和信息交互系统、定位与导航系统、车载智能终端及HMI系统、云控平台系统、信息安全系统、自动驾驶解决方案、智能驾驶舱、出行服务、数据增值等多个产业领域研发实力培育。对获得市级智能网联汽车重点研发专项补助的项目,按不超过市级补助标准的50%给予一次性补助。
第十条  支持5G关键器件的研发与产业化。支持声表面波滤波器、基站中低频段化合物半导体功率放大器、微声器件、功率器件、硅光产品等5G高端元器件研发与产业化;支持5G通信模组向高集成化、高移植性和低功耗方向发展,支持5G无线通信在大数据、物联网、云计算等应用领域的设备设施关键器件研发创新与产业化。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项目,按照项目投资额20%的比例给予奖励,单个项目补助不超过200万元。
第十一条  支持5G试点应用创新。支持5G企业与高新区政府、企业、高校开展5G应用及产业生态合作,推动5G在政务服务、城市管理、交通物流、智能制造、智慧医疗、智慧教育、智慧商旅、灾害防控、超高清视频等行业上的融合应用项目试点,建设5G试点应用示范区。对获得市级补贴的应用示范项目,按照项目投资额10%的比例给予配套补贴,单个项目补贴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第六章 鼓励企业提升亩产效益
第十二条 鼓励企业提升亩产效益。对制造业企业通过改扩建等措施新增项目,提升亩均效益,亩均年产值同比增长达100%及以上且超过全区平均值,给予企业当年对重庆高新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为基数按照100%的比例额度予以奖励。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三条 科技创新、人才引育、招商引资、金融支持、开放合作等领域相关政策按西部(重庆)科学城核心区(重庆高新区直管园)相关政策执行。本办法与西部(重庆)科学城核心区(重庆高新区直管园)其他政策内容重复或类同的,可按就高原则执行,不重复享受。对已享受“一企一策”的重大项目,由所在园区在项目申报时依据政策条款重合程度等实际情况提出兑现意见。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1年2月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执行期间如遇国家、市有关政策调整的,根据新政策做相应调整。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重庆高新区改革发展局负责解释、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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