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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修订)

发布时间:2020-09-03 14:10 来源:未知

重庆市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修订)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和完善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建设,鼓励和引导企业加大技术创新的投入力度,充分发挥重庆市技术创新示范企业(以下简称示范企业)在推动全市产业高质量发展中的引领与示范作用,进一步规范示范企业的认定管理,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示范企业是指技术创新能力较强、创新业绩显著、具有重要示范和导向作用的企业。
第三条 示范企业认定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统筹规划,合理配置资源,规范、有序推进。
第四条 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济信息委)联合重庆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负责示范企业认定的相关管理工作。 
各区县(自治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县主管部门)联合同级财政部门负责本区域示范企业的组织申报、工作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认  定
第五条 示范企业的认定每年组织一次,企业自愿申请认定。
第六条 申报示范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重庆市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成立3年以上的企业,包括工业和信息化领域以及服务制造业发展的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领域的规模以上企业,应用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的高新技术企业;
(二)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信用、纳税信用和银行信用良好,在企业相关信用信息查询之日未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三)企业拥有较完善的研发试验设施条件,具有市级及以上企业技术中心,研发投入强度3%以上;
    (四)企业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创新成果,且实际应用成效显著;
第七条 认定申请
企业向所在区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要求上报申报材料,区县主管部门联合同级财政部门对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按照有关要求,确定推荐企业名单,并将推荐企业的申报材料及审核意见在规定时间内上报市经济信息委。
第八条 申报材料
(一)申报材料包括:
1.《企业基本情况表》、《企业技术创新评价指标数据表》、《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申报书》(见附件);
2.上年度会计报表;
3.本办法第六条有关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申报材料中的有关数据以各级统计机构、职能部门公开数据或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会计报表为准。
第九条 组织评审
(一)市经济信息委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复核、初评。
(二)市经济信息委联合市财政局对复核初评结果等进行综合审查,或组织必要的实地考察,提出审核意见,择优确定重庆市技术创新示范企业拟认定名单,并在市经济信息委门户网站上公示五个工作日。
第十条 认定及授牌
市经济信息委联合市财政局对经公示无异议的企业进行认定,授予“重庆市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称号并授牌。
 
第三章  评价与管理
第十一条 示范企业应于每年4月30日前将上一年度企业技术创新发展情况通过区县主管部门上报市经济信息委。
第十二条 市经济信息委对示范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参照认定工作程序每三年进行一次评价,对合格的示范企业予以确认,对不合格的撤消称号。
第十三条  示范企业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种。
(一)评价得分90分及以上为优秀;
(二)评价得分75(含)—90分为良好;
(三)评价得分60(含)—75分为合格;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评价结果为不合格:
1.评价得分低于60分;
2.逾期不上报评价材料。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消其示范企业称号:
(一)评价不合格;
(二)提供虚假材料和数据;
(三)企业自行要求撤销其示范企业称号;
(四)企业被依法终止;
(五)由于技术原因发生重大质量、环保和安全事故的企业;
(六)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其他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第十五条 示范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由区县主管部门将有关情况报市经济信息委。
第十六条 市经济信息委对示范企业的认定、评价、撤销和调整等情况在市经济信息委门户网站公布。
第四章 监督与政策
 第十七条 企业上报的示范企业申报材料和示范企业上报的评价材料应真实可靠。如发现弄虚作假,撤销其示范企业称号,同时视为严重失信行为,推送重庆市信用信息应用平台。
因第十四条原因被撤销示范企业称号的,三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
第十八条 市经济信息委和市财政局对示范企业的技术创新工作优先予以支持,对新认定和在评价中获优秀等次的示范企业在重庆市工业和信息化专项资金中给予奖励补助。
第十九条  推荐申报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名单,原则上从市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中产生。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区县主管部门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制定相应政策,支持示范企业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涉及的《企业技术创新评价指标数据表》的内容和要求,市经济信息委联合市财政局可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在当年申报(评价)通知中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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