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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关于印发《重庆市质量技

发布时间:2017-12-18 12:05 来源:未知

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关于印发《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关于向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下放部分
行政审批权限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市计量质检院,各区县(自治县)质监局,市局各直属单位,市局机关各处室:
       2017年9月20日,市政府印发了《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向中国(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下放市级行政审批等管理事项的决定》(渝府发〔2017〕39号),其中将我局特种设备生产许可、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资格认定等3项市级审批权限下放由重庆自贸试验区实施。为严格落实市委市政府支持自贸区发展和“能放尽放”要求,保障质监行政审批权限下放工作顺利有序实施,结合自贸区区域分布的特点,市局研究制定了《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向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下放部分行政审批权限工作实施方案》。现将其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7年11月14日

 
 
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关于印发《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关于向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下放部分
行政审批权限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市计量质检院,各区县(自治县)质监局,市局各直属单位,市局机关各处室:
2017年9月20日,市政府印发了《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向中国(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下放市级行政审批等管理事项的决定》(渝府发〔2017〕39号),其中将我局特种设备生产许可、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资格认定等3项市级审批权限下放由重庆自贸试验区实施。为严格落实市委市政府支持自贸区发展和“能放尽放”要求,保障质监行政审批权限下放工作顺利有序实施,结合自贸区区域分布的特点,市局研究制定了《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向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下放部分行政审批权限工作实施方案》。现将其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7年11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关于向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下放
部分行政审批权限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向中国(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下放市级行政审批等管理事项的决定》(渝府发〔2017〕39号)的有关要求,保障行政审批权限下放工作顺利实施,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严格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市委市政府支持自贸区发展和“能放尽放”要求,切实提高行政效能,确保下放事项接得住、管得好,为重庆自贸试验区开发建设、企业投资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行政审批服务。
二、下放实施
(一)下放项目
1.特种设备生产许可:仅限由市局实施的特种设备生产许可权,包括特种设备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许可;
2.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仅限由市局实施的气瓶检验检测机构核准权;
3.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资格认定:仅限由市局实施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换证审核权。
(二)承接主体
     两江新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渝中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对所辖区域内属于重庆自贸试验区地理范围内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从事上述3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活动实施行政审批。
(三)下放方式
1.市政府授权两江新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以自己名义完成行政审批全过程,履行审批证后监管职责,独立承担法律后果。
授权依据:《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两江新区行政管理事项的决定》(2013年11月30日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向中国(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下放市级行政审批等管理事项的决定》(渝府发〔2017〕39号)。
2.市局委托渝中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实施行政审批权限,市局承担审批法律后果,承接主体履行审批证后监管职责。
除外情形:特种设备修理许可,2014年7月由市政府统一授权下放各区县(自治县)质量技术监督局以自己名义完成行政审批全过程。
委托依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向中国(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下放市级行政审批等管理事项的决定》(渝府发〔2017〕39号)。
三、实施步骤
从2017年11月16日—12月31日为承接过渡期,在此期间,审批工作原则上由市局负责,条件成熟的承接主体,可以开展审批具体实施。自2018年1月1日起,市局不再实施审批工作,由各承接主体正式履行市级审批权限。
四、工作要求
(一)无缝衔接。各单位和部门要树立分工不分家的理念,共同做好行政审批工作,切实避免一放就乱的情况发生,保证不留空档。
1.市局机关处室
(1)针对下放的3项审批事项,市局特监处逐项制定审批服务指南、流程图、审查细则,明确承接主体具体许可范围、类别,统一规定审批条件、提交材料、工作流程、时限、审查内容等,对下放的审批事项按照《重庆市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方案》(渝府发〔2017〕44号)要求,明确下放后如何强化准入监管的工作措施 。工作流程经分管局领导审批同意后,交各承接主体执行。在承接过渡期,做好与各承接主体工作交接。同时,及时组织承接主体的分管局领导、审批承办科室人员,加强实施行政审批的有关法律法规、业务知识的工作培训和指导。
(2)市局相关处室要强化对承接主体行政审批工作实施情况的监察和监督,重点加强廉政风险防控和效能监察制度建设,对行政审批受理、审查、决定和发证各环节实施动态监控。
2.承接主体
(1)按照工作量,落实好审批办理岗位,调配好工作人员,实现每项承接的审批事项均有专人负责,落实岗位责任。
(2)积极配合市局特监处制定流程,接受市局相关处室的工作指导和监督。
(3)制定内部工作流程,明确文件流转程序、签字程序、印章使用、资料归档规定等。
(4)按照市局有关处室的要求,定期报告行政审批事项办理情况。
(5)上级机关对市局行政审批事项进行检查、验收时,各承接主体应积极配合,做好相应工作。
(6)严格依法审批,加强风险控制,强化市场准入管理。
3.市特检院、质安考试中心
与各承接主体做好行政审批鉴定评审、人员培训考试等工作衔接,实行“特事特办”“绿色通道”原则,最大可能压缩评审时限,提高工作效率。市特检院完成重庆市特种设备信息化管理平台的流程再造、角色权限重新分配等工作,并确保与市政府网上行政审批平台互联互通、对接联动。
4.信息中心
市局信息中心按照市政府网上行政审批工作要求,指导督促承接主体在网审平台上顺利运行审批。
(二)协作配合。在权限下放初期,市局相关处室要积极、主动做好对承接主体实施审批的业务指导,并全力配合和支持承接主体开展审批工作。承接主体要认真学习,虚心学习,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派人到市局专门跟班学习,务必熟练掌握审批知识。不能因分工调整而影响审批工作,导致申请人合法权益受损。
(三)严明纪律。市局将对此次审批权限下放工作实施严格考核,对工作不到位、服务有空档、执行不力造成不良后果的,将严格追究责任。
五、其他事项
(一)关于印章问题。各承接主体实施行政审批时,在《受理决定书》《不予受理决定书》《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许可决定书》等文书上可以使用“行政许可专用章”,但在许可证书上必须使用行政印章。各承接主体审批完成提请市局加盖行政印章时,应当注明该申请人处于自贸区的具体地址。
(二)关于证书编号问题。行政审批事项证书编号统一由市局相关处室负责赋号,各承接主体按规则编号。统一格式的许可证书,各承接主体向市局特监处领用。
(三)关于数据统计和公告问题。各承接主体定期将行政审批数据报送市局特监处统筹。
(四)关于培训问题。国家部委、市级机关组织的业务培训,市局相关处室应及时组织承接主体进行培训,也可采取将会议内容及时通报各承接主体。
(五)关于文件送达问题。国家部委、市政府印发的有关行政审批的文件,市局有关处室应抄送承接主体执行。
(六)关于档案管理问题。各承接主体实施行政审批的档案,必须按照执法案卷要求整理归档和保管。
(七)关于许可证后监管问题。按照“谁许可谁监管”的原则,由各承接主体在辖区内履行行政审批证后监管职责。
(八)关于受理机关问题。按照《行政许可法》许可申请自愿原则,如果承接主体辖区内的申请人到市局提出许可申请,市局应受理并实施审批,在审批后应将有关信息通报有关单位。
(九)关于网上审批问题。承接主体必须按照市政府网上行政审批要求,对于承接事项全部实行网上行政审批,并按时办结,不得出现“飘红”情形。
 
 
 
 
 
  
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办公室             2017年11月1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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